南宫NG28官网关于对《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绿地建设标准。
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南宫28、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备案。
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具体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进行绿化方案审查,并进行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高度的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迈进新征程的强大动力,继往开来、守正创新,在更深层次上推进全市园林绿化的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坚定走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之路,努力提高咸阳绿化整体水平和绿化利用率,让市容市貌焕然一新,让咸阳更美丽,让市民更幸福。
截至2022年底,城市建成区面积182平方公里,建成区城镇常驻人口240.18万人,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9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19%。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提升了全市整体绿量,打造了靓丽的生态美景,使市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幸福感、获得感,也对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层次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对城市绿线的控制要求就更加严格。
随着《咸阳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修编(2017-2030)》的出台,明确了2030年以前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及实施路径。编制完成了《咸阳市湿地系统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咸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等规划方案,界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绿线范围。同时,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住建部出台修订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以及陕西省修订了《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原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市绿线控制工作日趋复杂的现实需要。因此,重新修订绿线管理办法对于我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以及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我市绿地布局的均衡性,确保公共绿地覆盖率不降低具有重要意义,也十分必要。
起草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宝鸡市、西安市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
完善绿地系统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标准,强化城市绿地系统管理和监督,明确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审批和保护措施。
1、由于咸阳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执法依据的是《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所以原咸政发〔2019〕22号《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绿线办法)第一条、第八条、第十八条依据的法律法规后面增加《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3、由于原绿线办法“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具有局限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将原绿线办法第七条“公园绿地”改为“公共绿地”;
参照《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原在绿线办法“第七条”标准上增加《城市道路绿地设计规范》。
4、为了明确绿地管控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参照《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原绿线办法第九条后新增加一条内容为: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且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5、根据工作实际参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原绿线办法第七条后新增加一条内容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地率应达到的标准;
为了更好的监督管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地率,新增加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备案。
6、为了更好的禁止破坏绿地的行为参照《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原绿线办法第十三条后新增加一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条款。
7、原绿线办法第十六条应该删去执法;因为现在咸阳城市管理执法局就是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原)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修改后)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不变)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增加(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绿地建设标准。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绿地建设标准。
(原)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修改后)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南宫28、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加)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先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备案。
参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三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原)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修改后)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原)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新增加)第十二条 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且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其中南宫28,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参照《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增加一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且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原)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修改后)为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原)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原)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原)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原)第十六条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规划、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控制。
(修改后)为第二十条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控制。
(原)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原)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修改后)为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原)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乔晓强意见,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生效时间和有效期,一般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在公布之日起即时生效,该草案并不涉及和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建议在公布之日三十日后生效。“颁发”一词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