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28“绿色BOT”模式的经验和启示濮阳市是随着开发而建设的一座新兴工业城市,建成区面积41平方公里,人口45万。濮阳市的园林绿化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人在绿上走,车在树下行,楼房花中卧,闹市园林中”,是对濮阳城市园林绿化最简单的概括。一个经济不算太发达的城市创造了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濮阳现象”,其成功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经验就是“绿色BOT”模式的推广应用。它激活了民间资本投资于园林绿化行业,节约了政府财政资金,形成了兴绿富民的良性循环机制。其做法和经验,对中小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具有深刻的启示,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具有较大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濮阳的“绿色BOT”(Build——Operate——Trade-in)”模式即建设—运营—回购模式,特指在城市园林绿化领域应用的一种融合BOT、BT模式为一体的多元化投资方式,是指园林绿化部门将一个新建或绿地改造等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投资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主体在施工期内负责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园林绿化部门在施工期内只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控制。施工期满,由投资建设主体按照项目设计标准进行管理南宫28,管理期满,施工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回购条件,园林绿化部门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分批、分类进行回购,已回购部分其绿地及其附着苗木、园林设施产权收归政府。濮阳的“绿色BOT”模式主要适用于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对较小的、零散的工程项目,如花境工程、绿地补植、绿地造景及景石点缀、小游园建设、道路路段绿化及改造工程等。濮阳“绿色BOT”模式具体的运行机制如下:
“绿色BOT”项目的建设。濮阳市园林绿化处依据城市发展需要,设立某园林绿化项目,委托园林规划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并依据设计方案核算工程建设费用,然后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有实力的园林养护公司、员工或其他具有投资经营实力的企业或个人作为投资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主体与园林处签订项目施工养护合同,履行施工、建设、经营和管理责任。施工养护合同明确责权关系、产权关系、回购约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建设养护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即从建设之日满3年起,投资建设主体方可提出回购要求。投资建设主体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采取先行垫资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园林处负责核实投资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的资金到位情况,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施工监理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全程监督。
“绿色BOT”项目的经营。“绿色BOT”项目建设完成后,投资建设主体按照项目设计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在管理期间,园林处享有对该项目养护效果的监督权,并实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求其整改。项目管理期间,绿地内苗木地被及其他园林设施产权归属投资建设主体所有。在保持绿化景观效果的前提下,投资建设主体可根据双方约定情形,通过扩繁经营绿地内地被、苗木收回成本,实现收益。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设计部门依据设计标准,负责对出售地被苗木后的绿地景观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以确保良好的绿地景观效果。
“绿色BOT”项目的回购。“绿色BOT”项目管理期满后,投资建设主体依据合同要约提出项目移交。由园林处会同园林规划设计部门依据预先设计要求对该项目效果进行最终评估。项目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的,责成投资建设主体按照施工养护合同要约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预先设计要求。整改期间,投资建设主体仍可通过经营扩繁地被、苗木实现收益,但必须确保良好的景观效果。施工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回购条件,投资建设主体方可提出回购申请。园林处依据项目评估情况与合同要约对项目进行回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双赢形式可一次性或分期南宫28、分批、分类(地被、景观树、景石等)进行回购。分批回购时,暂未回购的绿地,投资建设主体可继续经营,通过苗木扩繁,滚动发展实现收益,直至完全回购。回购后的绿地及其苗木产权收归政府,并纳入正常养护管理范围之内。新建项目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主体,绿地改造等项目经重新核定养护管理费用后仍由原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因资金或其他情况暂时无法履行回购要约时,投资建设主体可通过苗木扩繁、滚动发展的形式长期经营该绿地,或对绿地苗木分批进行出售。投资建设主体也可就出售苗木后的土地继续栽植地被、景观树等,进行滚动发展南宫28,实现长期收益。
“绿色BOT”模式作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应用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有效缓解了政府投资城市园林绿化与资金短缺的矛盾。鼓励具有投资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养护作业单位对新建或绿地改造等项目进行投资,不断培育兴绿富民的内生动力,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融资兴绿和社会办绿的新模式,实现政府收益、城市得绿和民生改善的共赢。
激活民间资本,培育了兴绿富民的内生动力。濮阳“绿色BOT”模式最早应用在宿根植物麦冬的种植项目上。从2004年开始,濮阳市园林绿化处引进了价格低、易养护、繁殖快的优良植物麦冬。园林绿化处鼓励发动员工个人出资在偏远地段、肥水条件较差路段及基本郁闭的树林下引种地被植物麦冬,在保证绿地覆盖率和绿化景观效果的前提下,员工可以将多余的麦冬投入市场出售,获利归员工所有。因为麦冬扩繁很快,投资的员工第二年就可获利。这种模式极大调动了员工投资和工作的积极性,几年来,园林处职工投资50多万元,引种地被植物种子12.5万公斤,品种30多个,由员工个人扩育的麦冬面积已达15万平方米,价值300余万元。城市绿地内的空白地、树穴里、花坛边这些昔日无人问津的绿化盲区,如今成了大家精耕细作的“绿洲”。“绿色BOT”模式激活了民间资本,培育了兴绿富民的内生动力,继而形成了“以绿养绿”的良性循环机制,保证了城市园林绿化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创新运行方式,缓解了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目前我国园林绿化行业的资本主要来自政府投资,然而濮阳市的财政收入有限,在全省18个省辖市中排在后面,客观条件决定了濮阳市园林绿化仅靠政府投入根本不能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为破解这个难题,濮阳市园林绿化处把传统的BOT、BT融资模式引入到园林绿化领域,并进行创新,灵活运用,有效缓解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短缺的矛盾。濮阳的“绿色BOT”模式其灵活之处在于“绿色BOT”项目政府回购周期长,资金压力小。当政府资金不足时,可以不必一次性整体回购,选择分期、分块、分类回购。
降低管理成本,节约了政府绿化养护资金。养护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三分建、七分管。但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是一种长期反复的工作,非常耗时、耗工、耗钱。采用“绿色BOT”这种模式,由投资者垫资进行的绿化施工和养护管理,投资者会想尽一切办法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苗木成活率。而且因为回购时候需要严格的验收,投资者也会提高绿化施工和养护管理质量。濮阳市园林绿化处采用“绿色BOT”模式以来,施工或者养护成本降低了近10%,但施工质量和景观水平比以前明显提高。“绿色BOT”模式的推行,降低了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成本,节约了政府绿化养护资金,实现了政府和个人的双赢。
濮阳的“绿色BOT”模式不仅为濮阳城市园林绿化带来了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也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园林绿化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以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保障“绿色BOT”模式的发展。濮阳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对“绿色BOT”模式的探索发展给予了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濮阳市园林绿化处成立“绿色BOT”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关系协调、建档立案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对接上级管理部门,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各方面的保障。有了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濮阳的“绿色BOT”模式才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能够得到正常有序运行和发展。
以解放思想和创新机制推动“绿色BOT”模式的发展。如何在未建立正常的养护经费拨付机制前解决养护管理经费投入不足,是很多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城市都存在的问题。濮阳市园林绿化之所以能够探索形成市场化的“绿色BOT”模式,也是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的结果。2005年以来,濮阳市园林绿化处经过多方考察,认真论证后,提出了“绿色BOT”模式,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通过经营绿化培育内生动力,“经营”收入同步反哺民生和景观提升,促进民生发展和景观改善的良性互动,形成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在管理上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市场化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机制。
以先进科技支撑“绿色BOT”模式的发展。园林绿化科技在“绿色BOT”模式的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绿色BOT”项目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在花草苗木的选择上还是在项目的养护管理上,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例如,在植物的引进上,濮阳市积极引进培育节能耐旱地被观赏植物和开发应用乡土植物、野生地被,这些植物具有粗放管理、适应性强、抗病虫害能力强,易种、易活、易管、耐旱节水的优点,能够降低绿地建成后养护管理成本。在绿化养护上,实施科学管养,根据不同植物的营养需求和生态习性进行肥水管理,用生物防治病虫害,促其健壮成长。科学选择植被和管养,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和风险,使“绿色BOT”项目的投资者能够获取较多的经济利益,从而推动“绿色BOT”模式的持续发展。
以有效的监督管理架构促进“绿色BOT”模式的发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架构是“绿色BOT”模式正常运行的关键。濮阳市园林绿化处专门成立“绿色BOT”项目工作小组,为“绿色BOT”项目的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管,促进了“绿色BOT”模式的发展。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架构要保障投资者和政府双方的利益,因此对“绿色BOT”项目的监管要确定一种承诺机制,以保证政府回购的“绿色BOT”项目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并给投资者提供投资的激励。同时,监管要能够保证投资者经营的可持续性,让接受监管的投资者得到合理的利润收入。此外,对“绿色BOT”项目的监管还要考虑到投资者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风险,应有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